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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0年08月11日 17:1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外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外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市外办做出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关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行政决策。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目录清单)

市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公开责任单位)

市外办秘书处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动态管理)

决策承办处室提出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经市外办秘书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调整补充,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程序适用)

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保持法规继承性和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决策过程中组织预公开和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外办组织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做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市外办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

市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预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

第九条(决策起草)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条(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市外办官网、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决策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决策预公开的具体要求按照《市外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报请市外办同意,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市外办办公会审议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按照《市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优先选择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但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自行开展,也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决策草案完善)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决策草案报送)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处室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外办办公室。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市外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经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决策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决策的主要程序、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及协调解决的结果等。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外办秘书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处室补充。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

市外办秘书处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外办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形式及时限)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调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市外办对合法性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

市外办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市外办工作规则,经市外办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决策上报)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向分管办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做出后,市外办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还应当通过市外办官网、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或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评估)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市外办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处室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决策的调整、中止和终止)

对依法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市外办办公会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