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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馆人员使用衔称的规定

AC2102000-2004-002
2012年09月24日 07:13
来源:市外办

  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为了便利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进行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事人员与中国单位或个人联系业务及进行交往等活动时,他们使用的衔称应该和他们所持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的领事官证上的职位相符。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六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