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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外国驻华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进入中国高校学习的有关规定

AC2102000-2004-012
2012年09月24日 07:31
来源:市外办

  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近来,中方有关部门发现有外国驻华领事官员随任配偶在中国高校学习,但未按中方有关规定变更身份,改持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为此,现谨将外国驻华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进入中国高校学习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严格遵守。

  外国驻华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申请进入中国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领馆应在其入学前照会所在地省级外办提出申请,出具有关高校录取通知书,并申明学习人员在校期间放弃领事特权与豁免,并遵守学校规定。外办复照同意后,领馆应将学习人员所持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退回外办,并由外办注销其“外交”或“公务”签证。学习人员可持普通护照和外办同意的复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学习(X)签证,办理居留证,并到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上述人员如在高校短期学习汉语(六个月内),在领馆向所在地省级外办出具照会申明放弃其学习期间的领事特权与豁免后,无需改换护照、签证和身份证件。

  顺致崇高的敬意。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