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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AC2205000-2004-003
2012年09月24日 08:20
来源:市外办

  一、办理短期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参团单位需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和任务通知书复印件)。任务批件一次使用有效;

  2、人员审查批件原件(自行审批部门和单位审批的本单位人员可只提供批准文号);

  3、填写完整的《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即“蓝表”,以下简称“事项表”);

  4、填写完整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以下简称“申请卡”)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5、申请人半年内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软光纸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自行贴在“申请卡”上)。

  二、办理赴香港、澳门常驻工作签注所需材料:

  1、办理短期通行证及签注所需的全部材料;

  2、派驻香港或澳门常驻工作的派遣单位申请函(列明拟派人员姓名、派驻机构全称、派出人员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拟在港澳工作年限);

  3、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复函(含签注号,赴澳门常驻工作不需要);

  4、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在港澳设立中资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5、国务院港澳办颁发的人员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三、下列情况必须提供国务院港澳办的批件:

  1、副省部级以上(含)领导干部赴港澳;

  2、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官方往来;

  3、中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赴港澳;

  4、因公赴港澳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不含)以上的;

  5、军队系统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的;

  6、内地宗教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的;

  7、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的。

  四、办理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时间:

  1、办理通行证及赴港澳访问、工作类签注为5个工作日;

  2、办理30人以上(含)大型团组的通行证及签注为7个工作日;300人以上的超大型团组办理时间适当延长。

  五、签注种类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授权,上海市外办只签发访问签注和工作签注两种类型。

  1、《赴港/澳访问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两次和三个月多次、半年期多次及一年期多次赴香港或澳门等,签发给因公临时赴香港或澳门访问的人员。上述各类签注所定每次在香港、澳门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其中多次签注一般每次停留不超过7天;

  2、《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赴香港或澳门中资企业和机构常驻工作和赴港澳讲学、合作研究(讲学与合作研究仅限于军队、宗教系统)的人员;

  3、《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有有效签注且持证人正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系原有签注在港澳时间的延长,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类别;延长的天数一般不超过原有签注确定的在港或澳的停留天数(其中访问签注只可延期一次,且仅限于三个月一次签注这一类别)。延期签注由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公署签发;

  4、《赴港/澳签注(补发)》:系为已持有通行证及相关签注且人已在港澳,但因故将通行证丢失或损毁的人员所补发的签注,由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公署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不予补发。

  六、其它注意事项:

  1、“事项表”为办证单位申办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涂改。“事项表”所列赴港澳任务、人数、停留时间等均以任务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

  2、“申请卡”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均以身份证为准)、出生地、汉语拼音等栏目应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填写完毕后由申请人本人审核并签名;

  3、照片要求与办理因公护照相同,侧面照、人像模糊、怪发型、戴围巾或多年旧照、翻拍照片、一次成像照片等均不得使用;

  4、持证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通行证。申办新通行证时须将旧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否则不予办理;

  5、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含)的不受理签注申请。申办的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通行证有效期;

  6、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办理延期签注,应在内部审批手续办妥后,凭中央政府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公署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须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办理,且本人须在当地(未回内地)。超过签注有效期的,则只能由原申办单位重新办理派出手续。派驻港澳常驻工作年限不得超过6年,持证人也不得申请特区永久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备注”页上有专门“加注”);

  7、因通行证丢失、申办资料有误等原因造成办证后不能出境,申办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外办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核同意后再补办相关通行证和签注;

  8、专管员应及时取回办妥的证件,以免延误当事人使用。为确保证件无误,取证时请对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及签注类别等有关资料进行再次核对。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