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5日
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9年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发展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为主线,聚焦社会公众需求,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创新创造公开方式,全面推进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全面推进“五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严格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度、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布。列入目录的重大决策事项,除涉密的外,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制定涉企法规政策,必须事前倾听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稳定社会和市场预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
(二)推进管理公开和服务公开。继续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主动公开和动态调整机制,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部门要主动公开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责清单变化等信息。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集中公开,加大“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涉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时间压缩、流程优化的具体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精准传递政策红利。推广通过产业地图等新颖形式扩大重点产业政策知晓度,做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5条”配套政策和落地效果的公开,打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推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办事服务事项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进行集成式、一站式公开。及时公开各类证明的清理和精减情况,确需保留的统一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让办事服务便捷透明。进一步完善并动态调整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优化和提升服务质量。
(三)推进执行公开和结果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明确的工作,将主要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以及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信息向社会公开,重点公开各类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公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执法项目和每个项目执法全环节信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推动检查处置结果及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加大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力度,各单位除公开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情况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办理复文,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扎实做好重点领域公开
(一)做好国家战略推进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做好中央交给上海的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三项新的重大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将重大改革开放举措的阶段性成果准确传递给社会和市场。按阶段发布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备和活动组织相关信息,持续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面。深化打好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围绕防范化解金融、房地产等重大风险,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做好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资金计划和实施的公开,扎实推进本市乡村振兴领域信息公开。加大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垃圾分类方法和配套制度的宣讲,推进处置过程和处理结果公开透明。
(二)继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各市级预算部门要进一步推动项目预算细化公开,选择资金规模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代表性较强的项目予以重点公开,项目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实施周期、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等7大要素;继续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公开。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信息公开试点。
(三)深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该领域信息公开的工作协作和信息报送机制,各相关市级部门要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全面梳理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领域政府信息数据资源,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实时更新。各区政府要参照市级公开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细则,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统一公开区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全过程信息。
(四)深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各相关市级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细则,明确信息报送机制和时限,及时将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报送归集至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专栏,统一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进一步提高信息查询和利用的便利度,并逐步扩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覆盖范围。
(五)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7个社会公益事业分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上海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涉及的11家部门要按照“先重点领域后全面覆盖”的步骤,对本部门政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公开事项清单,并编制事项公开标准和公开工作流程,同时按照“五公开”要求,系统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信息。各区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在市级相关政务事项公开标准出台后,及时发布本区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推进国企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国资监管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和重点内容,在企业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各区要参照市属国企信息公开标准,扎实组织推进区属国企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和服务公开,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文化旅游、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邮政、通信等行业的市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开设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公开单位名单、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等相关信息。
三、增强解读回应参与实效
(一)发挥好政策解读的释疑和引导作用。持续加大重大战略任务、风险防范、民生重点领域等内容的政策解读力度,原则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策文件均需进行解读。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解读。要开展立体式、全方位、全链条解读,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渠道,重点对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解读、多轮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进一步丰富解读形式,提高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形式所占比重。鼓励引进第三方力量参与解读材料制作。
(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政府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督办、评估的闭环工作机制,对出现的疑虑或误解,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加强政务公开、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重大政务舆情发生时,舆情处置部门要找准风险源头,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杜绝态度生硬、敷衍塞责,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三)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制订重大政策特别是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要通过民意调查、网络征集、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了解公众切实需求、吸收各方意见建议,提升政策制订的科学性。用好用活“12345”市民服务热线、领导信箱等公众参与平台,充分收集、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或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推动平台渠道整合协同发展
(一)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各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继续加强本市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和常态化监管,加大检查频次,推动政府网站高质量规范化发展。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网站新建、整合、改版、迁移等工作,严格开办整合流程,确保政府网站名称、域名、标识、标签设置规范标准,完成政府网站域名集中清理工作。加快建设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有序推进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向平台部署迁移。稳步推进各区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重点加强政民互动版块建设,畅通优化网民留言咨询渠道,切实提升在线互动平台的开放性、实用性。鼓励政府网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政策,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提高网站内容的可读性和服务性。
(二)形成政务新媒体集群效应。各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要切实履行主管责任,抓紧理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动各类政务新媒体互联互通、整体发声、协同联动,打造以“上海发布”为龙头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护和内容保障。发生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政务舆情,要及时通过重要政务新媒体传递政府声音,消除公众疑虑,正确引导舆论,相关政务新媒体要积极配合转载。强化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等融合发展,实现数据同源、信息共享、服务同根,形成信息传播和公共服务合力。
(三)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市、区两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办好政府公报。建立市、区所属部门向同级公报编辑机构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制,将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纳入公报选编范围。发文机关要对报送文件的内容和时限负责,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在施行前通过公报刊登发布。实现政府历史公报电子化,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公报专栏,完整展示创刊以来的全部政府公报内容,着力推广电子公报移动端展示。
五、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一)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国家、市、区级标准化工作的联动,五个试点区要继续做好国家试点的总结和成果应用工作,进一步细化首轮试点8个领域的标准应用,立足需求导向,多出成果应用案例;进一步拓展试点覆盖范围,在年内开展农村综合帮扶、教育、环境保护、应急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新领域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其他区要消化吸收试点区的经验和成果,积极创新,今年年内至少完成首轮试点8个领域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试点领域相关市级部门要加强与各区沟通联系,落实业务指导职责,强化对各区形成的公开标准及应用成果的总结和提炼,成熟一项,向全市推广一项。
(二)规范政务公开专栏设置。加快推进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改版升级,强化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板块建设,充分体现“五公开”要求。系统做好栏目展示设计,提高权责清单、财政预决算、建议提案办理、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反馈、双公示、会议公开等公开专项工作内容的可见性、易查性。优化栏目内搜索引擎功能,优先显示最新政策文件、便民类信息等搜索结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公开目录建设,及时将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集中展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可见度。
(三)继续扩大数据开放。出台《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逐步向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延伸,引导具有公共属性的企业开放数据,试点数据定向开放,加强大数据产学研用融合。优化完善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功能,实现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强化数据更新,提高接口可用率,持续优化社会参与的互动机制,力争今年年内开放公共数据集达到4000个。
六、强化公开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强化组织保障和工作监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分级分类做好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推动培训范围向领导干部覆盖。加强政务公开过程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的通报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且分值不低于4分。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接受公众监督。
(二)夯实政务公开基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出台进程,抓好新旧条例的衔接过渡工作,及时修订《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维护清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修订更新。积极开展专项培训,理解掌握新条例,提高公开意识和能力。组织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氛围。完成全市统一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集中接入,全面使用。推进工作平台与办公协同平台等的联通、衔接和功能二次开发,提高政务公开线上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辑质量,增加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和落实情况以及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方面内容,全方位展示工作效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创新。各单位要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抓紧补齐政务公开各项工作配套制度或操作办法,已经施行的公开工作制度,要按照“应上网、尽上网”的原则,及时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加快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府运行、业务管理的有机融合,把政务公开要求全面贯穿于办文办会办事等日常工作中。规范非常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区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日常公开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参照各项公开制度要求严格执行。鼓励各单位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典型案例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和具体工作安排,并在本工作要点印发后30日内在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要逐项对照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具体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将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抽查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工作要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