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领事认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受理部门:上海外事服务中心
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认证的国家:波兰、德国、伊朗、古巴、瑞典、法国、印度、韩国、捷克、新加坡、奥地利、以色列、意大利、俄罗斯、墨西哥、埃及、土耳其、比利时、丹麦、瑞士、荷兰、芬兰、泰国、智利、巴西、西班牙、阿根廷、马来西亚(上述国家驻上海领馆可办理领馆领事认证)。
除有特别要求需领事认证外,根据有关协议规定,以下国家不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
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上海市铜仁路258号三楼3-3-8室;电话,62470833
受理时间:收件日为每星期一、三、五,下午1:30-5:00取件日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30-5:00
受理时限:普通件为5个工作日;急件为2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包括受理日)
受理类别:
(1)上海市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涉外公证书。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浦东分会出具、认证盖章的商业文书。
(3)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盖章的商业文书。
(4)代送北京外交部的领事认证:申办前往在上海没有设领馆、或有领馆但没有授权领事认证国家(如挪威、南斯拉夫、柬埔寨、罗马尼亚、爱尔兰、牙买加等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由上海外事服务中心代送至外交部办理领事认证并由外交部办理外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认证。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的公证书、商业文书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确认手续.
外交部单认证,需15天左右。外交部及外国驻中国大使馆双认证,需25天左右。
办理依据:按国际惯例,领事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在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商务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凡是对外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一般都应办理出证国领事认证和使用国的使、领馆领事认证(双认证);按有关协议规定,前往部分国家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商业文书仅需办理出证国的领事认证(单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