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颁发对象和资格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且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的本市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可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
2、本市、区县两级重点扶持的、有助于上海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创新转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人员。
3、申请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条 申请材料
(一)国有企业人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申请,主要说明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申请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式两份。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4、申请人公务普通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核查后退还申请单位。
5、申请人的政审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各经济体业务往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贸易合同、进出口报关单、合资合作文件、工程合同等)。
(二)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人员
1、申请人所在企业申请,主要说明企业规模、近年来经营情况(包括企业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内容,可提供列表),同时说明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申请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
4、《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式两份。
5、《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6、申请人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上的服务处所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非上海市户籍人员须提供居住满二年的上海居住证复印件。
7、有效期不少于5年半的申请人有效普通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核查后退还申请单位。
8、《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
9、无犯罪公证书原件(自公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国有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按人员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
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和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市外商协会”)会员单位的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亦可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联和市外商协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下属中小微企业,亦可将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和市科创中心。
(二)初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各委办局、具有因公出国任务申报权的企业集团,以及市工商联、市外商协会、市科创中心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关于为XXX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函》并加盖公章,附申请材料报送市政府外办,同时通过“上海市因公出国(境)综合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市政府外办。
(三)审核
市政府外办负责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申请旅行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并由外交部领事司与相关经济体联系后核发。
第四条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旅行卡
(一)重新申请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原卡交还市政府外办。
2、国有企业申请人重新申请,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相同。
3、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申请人若已更换工作单位,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相同;若未更换工作单位,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所在企业申请,除说明企业规模、近年来经营情况等、申请人身份、职务、任职年限、申请理由及申请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外,还需说明原卡的使用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式两份。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4)申请人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上的服务处所必须与申请单位一致。非上海市户籍人员须提供居住满二年的上海居住证复印件。
(5)有效期不少于5年半的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原件核查后退还申请单位。
(6)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人员需提供无犯罪公证书原件(自公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补发、换发旅行卡
1、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报市政府外办说明情况并按原申办程序申请补发卡。补发卡须附公安部门出具的卡片挂失证明原件。
2、因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信息资料失效,应报市政府外办并按原申办程序申请换发卡。换发卡须附新护照信息资料页复印件和原卡。
(三)遇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通过当初申请单位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原卡交还市政府外办。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有关单位认为其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 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一)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管理办法参照本市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办法。使用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各单位须凭申请人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上海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和旅行卡到市政府外办办理备案手续。持卡人应按任务批准的访问日程执行出访任务,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
(二)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持卡人所在企业负责保管。各相关企业须制订旅行卡管理细则,报区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市经信委、市工商联、市外商协会、市科创中心备案。执行出访任务前,持卡人到所在企业领取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将旅行卡交所在企业保管。
(三)持卡人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四)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五)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情况,持卡人所在企业应按原申办程序及时报市政府外办,由市政府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旅行卡。
(六)每年1月,各单位须将旅行卡使用、管理情况报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企业或持卡人因管理、使用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盗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外办将对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注销旅行卡,中止、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对利用旅行卡搞非法移民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各经济体对旅行卡审核结果反馈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由所在单位按原申办程序申请提前制卡。发卡后,如其他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可通过同样途径申请换卡。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