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驻上海领馆人员申请办理“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4 07:36

  一、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和公务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均须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给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

  二、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和公务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抵达上海后,各领馆应在一星期内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附送他们的护照、二寸免冠半身照片3张和填就的“申请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卡片”一式二份,为他们申请办理“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卡片”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取。

  三、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事官或公务人员,如与他们的子女合用同一护照,申请办理证件时,只需送交本人证件照片,不必送交与子女合影照片。

  四、如领事官的职衔有变动或公务人员被任命为领事官,有关领馆应在一星期内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附送他们本人及配偶的护照,原来领取的证件和二寸免冠半身照片各1张,为他们申请更换证件。

  五、“领事官证”和“公务人员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有关领馆应立即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说明情况,并附送有关人员的护照和二寸免冠半身照一张,申请补发或更换,已损坏的证件需在申请补发时退回。

  六、“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的有效期,在持证人的护照有效期内,至持证人任职期满止。持证人离职时,有关领馆应在持证人离职后3日内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照退回其身份证件,以便注销。

  七、驻沪领馆的下列人员抵达上海后,均须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居留登记”:

  1、领馆人员共同生活的父母和领馆人员配偶的父母;

  2、与驻沪领馆人员共同生活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包括在华留学生和已婚者),如单独持有护照,须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如与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合用同一护照,无需另行办理“居留登记”。
  3、在驻沪领馆临时工作的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及相应签证的人员。

  八、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各项人员抵达上海后,有关领馆应在3日内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附送他们的护照,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照会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和他们拟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对第七条第3项所列人员,领馆还应在照会中说明居留事由。

  九、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免办签证临时来上海的外国人,如属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以及领馆人员的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客人,拟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领馆应在其抵达上海后三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其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十、已办“居留登记”的人员如不能在“居留登记”有效期满前出境,有关领馆应在有效期满前3日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说明延期理由并附送他们的护照,为他们申请延长“居留登记”的有效期。

  十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在上海取得“居留登记”后,如前往中国其他地区,在原“居留登记”有效期内,毋须在其他地区另行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十二、本规定第七、九条所列各项人员以外的各国来华人员,按规定须办理居留手续者(如持有D或Z或X字签证者),应去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十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人员办理身份证件和“居留登记”需3个工作日,补发身份证件需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