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协章程 ( 2022.09.16 )

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2022年9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上海市友协,英译名为SHANGHAI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缩写是 SPAFFC)是在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的全市性人民团体。

第二条 上海市友协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战略方针和重大外交任务,服务于共建“一带一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

第三条 在中共上海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上海市友协接受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和落实中央和市委开展民间外交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本市民间对外交往中长期规划。

(二)统筹引领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三)代表上海人民与世界各地的民间友好团体建立关系,开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友谊,促进和平发展的活动。

(四)指导协调本市各区、各部门和其他民间团体开展民间对外交往,促进本市民间交往有序有效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受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发展友谊。

第六条 推动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开展中外双方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健康、环保等领域的民间交流与务实合作。

第七条 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联系各国,特别是国际友好城市的对华友好人士、组织和社会团体,不断壮大上海的国际“朋友圈”,重点加强海内外青少年知华友华力量的培养,做好民间友好新生代的联系和沟通,巩固和扩大中国与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

第八条 开展民间外交理论研究,加强民间外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完成上海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认同本章程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推荐一名负责人作为理事人选。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理事,并由全体理事会确认。现有团体会员理事的调整,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即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相应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发展友好学校、友好医院、友好港口、友好团体、友好院团、友好图书馆等。会员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便利等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理事会将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较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由市友协理事及友协机关推荐理事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根据需要亦可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提议临时增开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决定聘任海外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选通过酝酿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负责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审核新加入的团体会员资格及其推荐的理事人选,并提交下一次全体理事会确认;

(三)负责审核现有理事的个别调整;

(四)可决定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五)根据需要,可决定临时召集全体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市各区可根据需要建立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政策和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二十条 本会机关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会的日常工作,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拨款;

(二)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收支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徽由地球、和平鸽和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中文全称和英文缩写组成。经本会授权同意,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互联网媒体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南京西路1418号。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后,于2022年9月7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附:会徽(新版)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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