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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驻上海领馆人员申请办理相关身份证件的规定》相关解读

2019年01月19日 02:27

    市外办制定的《关于各国驻上海领馆人员申请办理相关身份证件的规定》,是根据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申请办理身份证件的办法》制定上海市地方管理规定。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驻沪领事机构官员与家属的证件办理问题,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对离职注销时间和子女办理“居留登记”等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说明,也利于相关管理更好地执行。

 

 

    相关问答:

    1、相关证件有几种?

    答:有两种,分别为“领事官证”和“公务人员证”。

    2、相关证件遗失了怎么办?

    答:相关领馆应立即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说明情况,并附送有关人员的护照和二寸免冠半身照一张,申请补发或更换。

    3、驻沪领馆人员的子女需要办“居留登记”么?

    答:与驻沪领馆人员共同生活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包括在华留学生和已婚者),如单独持有护照,须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如与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合用同一护照,无需另行办理“居留登记”。

 

 

 

    关联阅读:

    市外办《关于各国驻上海领馆人员申请办理相关身份证件的规定》

    http://wsb.sh.gov.cn/n971/20221221/be0c47df2e494ac9bf9428f70213effc.html

    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申请办理身份证件的办法》

    https://www.mfa.gov.cn/web/fw_673051/lbfw_673061/

    关联文档下载:

    https://www.mfa.gov.cn/web/fw_673051/lbfw_673061/zjbl_673067/P02013111458056551493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