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对领馆自用机动车辆及燃料用汽油、柴油免纳增值税的实施办法

AC2102000-2004-010
2012年09月24日 07:28
来源:市外办

  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意,并谨就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自用机动车辆及燃料用汽油、柴油免纳增值税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日起,上海市石油总公司油站公司向各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供应免纳增值税的汽(柴)油。

  二、凭领馆证明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登记并领取《领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

  三、凭《领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到上海市石油总公司油站公司营业室(江西中路115号)购买油票时,按所购汽(柴)油票并凭油票(限于对“领”字牌照车辆)加油。在购买油票时,按所购汽(柴)油数量填写《领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一式三联,填写馆名并由负责人签字及盖馆印,第二联、第三联交油站公司营业室。

  四、购买燃料用柴油亦按上述填写《领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后到油站公司营业室购油票并到第五加油站(延安东路17号)办理提货手续。

  五、《领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用完后重新领取时,须将留存领馆的第一联凭证及如因错填而作废的三联凭证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顺致最崇高的致意。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