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表彰获奖条件
2010年01月06日 来源: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荣获“白玉兰荣誉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市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建立交流合作和友好城市关系作出较大贡献的;
2、为我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3、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为我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为我经济建设或科学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或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5、为我培养人才,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6、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或为我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作出较大贡献的;
7、向我捐赠有重大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资助我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荣获“白玉兰纪念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市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建立交流合作和友好城市关系作出一定贡献的;
2、对我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个人作用显著的;
3、向我传授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方面有明显成绩的;
4、为我解决某一技术难题或提供重要帮助的;
5、本市各领域聘请的外国专家,其聘请效益评估成绩突出的;
6、为本市引进国外资金、设备、技术,扩大我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的;
7、资助我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对我有较大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