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廉洁自律守则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自觉遵守党纪、法纪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贯彻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向基金会服务对象索取钱物和各种方式的利益回报;
(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得在职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各种卡、券等支付凭证;
(六)不得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奖励及其他利益;
第二条 禁止利用基金会工作便利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第三条 模范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财产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基金会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四)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六条 认真执行审计纪律,依法接受审计。
第七条 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为基金会风清气正带好头,立好范。监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金会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守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