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公益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面向社会开展以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活动,充分、高效运用基金会财产,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公益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的投资活动,主要限于下列情形:
(一)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名誉和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事,认真执行基金会投资决策程序和报批、管理流程;明确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逐步建立投资负面清单;
达到重大投资标准项目均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才能执行;加强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 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基金会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主动接受市外办领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就有关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接受约谈。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