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非公募的社会公益捐赠和为实现捐赠目的而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必须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实现预期目标,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产、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事业的特定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设立的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党的外事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益项目分动本和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是指直接使用捐赠资产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不动本项目是指捐赠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捐赠资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
第九条 公益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在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由基金会填写《立项信息单》,并提出意见。
《立项信息单》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拟捐赠资产金额;
3、是否为留本基金;
4、付款方式;
5、执行日期及期限;
6、捐赠方名称;
7、捐赠用途;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报经市外办批准、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经市外办批准后方可设立并启动实施。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立项后,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并签署协议。协议内容按照双方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资产来源;
(二)资产及用途和支付方式;
(三)各方责任和权力;
(四)解除与违约责任;
(五)履约期限;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基金会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可由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应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四章 资 产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公益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到账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和捐赠方的要求,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项目资金,或配送捐赠物资。分期拨付的,首次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项目款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一)申请拨款。项目受益方或实施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基金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负责人会同基金会财务审查无误后,报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二)资金拨付。基金会财务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救灾项目付款应不超过2个工作日。拨付的款项,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收款单位在汇款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
(三)资金结算。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落实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捐赠方意愿,由基金会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四)物资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交由基金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对该公益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基金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基金会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负有检查和监督义务,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情况,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及第三方评估。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束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七条 公益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完成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项目终止协议的方式予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