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1、房屋及建筑物        20              5%

2、运输工具            5-10            5%

3、办公家具            5               5%

4、电子设备            3-5             5%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 基金会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列入年度预算,实际购买时按规定审批同意后采购。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入并验收无误后,由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账,并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八条 固定资产仅限基金会内部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对外转移一般采取有偿价转让的方式,原则上移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对外转移设备须秘书处提出申请,报秘书长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 秘书处须对固定资产做转移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对外转移必须通知财务人员,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二条 当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可由固定资产使用人向秘书处提出报废申请,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秘书处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注销,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依据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基金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基金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由秘书处牵头,会同财务人员组成清查小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账面数核对,做到账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秘书长批准后,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因个人使用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