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提高基金会的资产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基金会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审批流程。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无现金管理,小额资金收付采用信用卡或移动支付方式,不设库存现金。

    第五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规定,收到的小额现金应及时登记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  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业务,如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经会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出租、出借账户。

    第八条  基金会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金额1000元以上的对公业务,均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九条  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原则上,未达账项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