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对外交流公益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和参与国际友好城市、对外友好协会、港澳地区间和国内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2、为本市受海外权益保护的企业和市民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帮困服务;
3、支持开展与对外友好交流有关的涉外问题研究、对外宣传、教育、会议、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奖励为上海国际友好交流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群体和个人;
5、支持和参与其他与对外交流相关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四条 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五条 坚持无偿捐赠原则。捐赠、受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 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形式
第八条 基金会鼓励和支持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赠与。
第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房屋等不动产,涉及所有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捐赠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 捐赠程序
第十二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三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移动支付、网上捐赠等。
第十四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五章 鸣谢方式
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以资褒奖和鸣谢。
第十八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牌,以资褒奖和鸣谢。
第十九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二十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若有特殊考虑,各方可视捐赠情况共同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