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2年2月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或各类电子存储介质记录、保存的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事务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总结经验,开展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依法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项目开展、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情况;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项目申请程序。

第十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与基金会合作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第九条和第十条之外的其他基金会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基金会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布:

(一)基金会网站;

(二)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申请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申请时应提供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明示;

(三)依法不属于应由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能够确定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修改、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