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国(里斯本) ( 2023.12.01 )
葡萄牙共和国(里斯本)
(信息更新至2023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短期停留签证的协定》于2016年3月3日起临时适用。协定规定: 中国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 在葡萄牙(仅适用于该国位于欧洲的领土)旅行且在申根区域每180日停留最长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相关出境证明由外办开具。
中国公民赴波兰等六个申根成员国注意事项[2009年9月转自外交部网站]:
为避免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在比利时、德国、法国等申根国家转机前往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及马耳他六个免签申根成员国受阻,外交部领事司谨提醒:根据双边协议,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可免签赴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及马耳他六个申根成员国,但须乘直航前往上述六国。免签人员如过境其他申根国家前往上述六国,须提前办妥有关申根国家的签证。
无论是否已经留取过申根指纹(VIS),均须再去葡萄牙驻沪总领事馆留取指纹,即出访一次,留取一次。
持公务、公务普通护照者须办理签证:
一、申根签证,一般情况所需时间:5-10个工作日
材料清单 | 具体要求 | |
1 | 签证表 | 须用英文或葡文填写,因目前无直达葡萄牙的航班,故签证表上请如实填写第一个入境口岸 |
2 | 照片 | 照片须别在签证表上 |
3 | 邀请函 | 原件 |
4 | 出差证明 | 派遣单位信笺纸英文打印,可参照护照签证处的出差证明样式 |
5 | 护照 | 复印件 |
6 | 保单 | 境外医疗中英文保单,提供每人保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外医疗中英文保单复印件,原件出访时请随身携带(姓名也需用拼音) |
7 | 其它 | 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
8 | 备注 | A 同时申办几个申根国家签证,须提供所有国家邀请函(邀请函出访时间须依次衔接),并在签证表上填写所有申请签证国家的起止时间,派遣单位的出差证明、经济担保证明上也要写明所有国名和每个国家停留起止时间 B 以上材料每人一套夹在各自护照中,原件放在带队人材料内 C 申根签证的指纹预约事宜由领馆统一安排 |
二、工作签证:
类型1(常规工作)
材料清单 | 具体要求 | |
1 | 签证表 | 二表:须用英文或葡文填写 |
2 | 照片 | 二彩照 |
3 | 护照 | 所有有资料页均需复印 |
4 | 健康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5 | 无犯罪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6 | 职业资格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7 | 户口本内所有人员资料 | 复印件,需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 |
8 | 工作合同 | 经双方签字的工作合同 |
9 | 个人简历 | 详细的个人简历,英文或葡萄牙文,介绍以往的工作经历,及所有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现任职务 |
10 | 其它 | 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
11 | 备注 | 以上材料每人一套夹在各自护照中,原件放在带队人材料内。 |
类型2(科研工作)
材料清单 | 具体要求 | |
1 | 签证表 | 二表:须用英文或葡文填写 |
2 | 照片 | 二彩照 |
3 | 护照 | 复印件,所有有资料页均需复印 |
4 | 健康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5 | 无犯罪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6 | 职业资格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7 | 户口本内所有人员资料 | 复印件,需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 |
8 | 工作合同 | 经双方签字的工作合同 |
9 | 个人简历 | 详细的个人简历,英文或葡萄牙文,介绍以往的工作经历,及所有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现任职务 |
10 | 科学和高等教育部管辖内的机构/组织发出的文件 | 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免去提供此材料: ――提供同国际组织(葡萄牙承认)签订的合同(此合同须属于该组织的赞助计划内) ――提供和国家或私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该单位必须获得科学和高等教育部的认可,并且有资格进行科研活动 |
11 | 有关部委的管辖机构发出的文件 | 证明申请者具有职业资格并能够从事高要求的职业活动 |
12 | 其它 | 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
13 | 备注 | 以上1至10项材料每人一套夹在各自护照中,原件放在带队人材料内 |
类型3(独立职业)
材料清单 | 具体要求 | |
1 | 签证表 | 二表:须用英文或葡文填写 |
2 | 照片 | 二彩照 |
3 | 护照 | 所有有资料页均需复印 |
4 | 健康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5 | 无犯罪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6 | 职业资格证明公证书 | 翻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并经过外办和葡萄牙驻沪总领馆双认证 |
7 | 户口本内所有人员资料 | 复印件,需译成英文或葡萄牙文 |
8 | 工作合同 | 经双方签字的工作合同 |
9 | 个人简历 | 详细的个人简历,英文或葡萄牙文,介绍以往的工作经历,及所有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现任职务 |
10 | 科学和高等教育部管辖内的机构/组织发出的文件 | 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免去提供此材料: ――提供同国际组织(葡萄牙承认)签订的合同(此合同须属于该组织的赞助计划内) ――提供和国家或私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该单位必须获得科学和高等教育部的认可,并且有资格进行科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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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关部委的管辖机构发出的文件 | 证明申请者具有职业资格并能够从事高要求的职业活动 |
12 | 工作合同 | 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 |
13 | 申请者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证明 | |
14 | 相关的职业协会所发出的文件 | 证明该协会符合注册资格 |
15 | 其它 | 领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
16 | 备注 | 以上1至13项材料每人一套夹在各自护照中,原件放在带队人材料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