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讯周报》涉外资讯一站式服务(2024年3月第1期,总第34期) ( 2024.03.06 )
总第34期
上海资讯周报
2024年3月第1期
《上海资讯周报》是为在沪外资企业、涉外机构和境外人士提供的资讯服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威科集团共同提供。本周报涵盖过去一周全国和上海主要涉外资讯、活动讯息、政策问答与解读等,助您及时了解上海地区最新涉外政策,把握前沿动态。
法规政策
【全国】
1.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发布
【关键词】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
2月28日,《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发布。《总体方案》共五方面十七项内容,明确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发展定位,即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的新平台、服务资源要素汇聚的新载体、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节点。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5699259/index.html
2.最高检启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关键词】检察护企
近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24年2月至12月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有14项重点工作举措,包括严惩破坏公平竞争领域犯罪,开展对公司实控人、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治理等。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2/t20240225_644630.shtml
【上海】
1.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21项措施 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
【关键词】经营主体 登记管理改革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若干举措》共提出五方面21项举措,包括加强数字赋能,完善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体系;聚焦国家战略,探索先行先试登记便利化举措;强化制度创新,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等。
信息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https://scjgj.sh.gov.cn/152/20240223/2c984ad68dc5feea018dd582630b7a01.html
2.上海两部门出台文件 加大力度支持本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近日,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本市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25项任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助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
https://sww.sh.gov.cn/zwgkgfqtzcwj/20240226/ffc5815293204feba33b86e119a9488e.html
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出台办法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 集群发展
近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印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涵盖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培育扶持、动态管理等内容,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1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https://www.sheitc.sh.gov.cn/sjxwxgwj/20240223/17cb17bde7a44a7980aef46943991fde.html
4.上海法院发布7.0版行动计划 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关键词】法治化 营商环境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上海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7.0版)》。《行动计划》从细化完善监管制度框架、优化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发挥数字改革赋能实效、推进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加强府院协同联动5个方面提出25项举措。
信息来源:上海高院
一周上海
【最新动态】
1.首批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颁证 63个新设和增资外资项目集中签约
【关键词】外商投资
2月27日,第38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颁证暨外资项目集中签约仪式举行。新认定的34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7家外资研发中心、首批10家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被颁证,63个新设和增资外资项目集中签约。
信息来源:上海发布
2.全国首家中东地区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国代表处落地浦东
【关键词】中东 外国专利代理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中东地区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浦东设立代表处,这也是全国首家中东地区外国专利代理机构驻华代表处。
信息来源:浦东发布
【赛事活动】
1.2024上海帆船公开赛即将举行
【关键词】上海帆船公开赛
上海帆船公开赛将于2024年3月26日至3月31日举行,本届上海帆船公开赛竞赛地点为滴水湖,黄浦江虹口滨江段为赛事开幕式巡游水域。
信息来源:上海发布
【论坛展会】
1.三月份多场展会将在浦东举办
【关键词】展会
3月,包括第32届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内,共有20多场展会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等举行,涵盖家电、半导体、新能源汽车技术等领域。
信息来源:浦东发布
【文化艺术】
1.“金字塔之巅:古埃及文明大展”将在7月开展
【关键词】古埃及
有史以来全球最大规模、亚洲最高等级的古埃及文物出境展“金字塔之巅:古埃及文明大展”将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17日在上海博物馆人民广场馆舍举办。此次展览囊括787件古埃及文明不同时期的文物,超95%以上的文物是首次来到亚洲。
信息来源:上海发布
【企业活动】
1.多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沪集体开业
【关键词】联博 东方汇理 开德
2月26日,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汇理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德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沪举行集体开业仪式。此次开业的三家金融机构,是上海金融高水平扩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成果,也体现了外资机构看好中国经济投资中国市场的坚定信心。
信息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政策问答
1. 上海市领导在国新办举行《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我们注意到《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创建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载体,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请问,上海建设商务合作区在这方面具有什么样的技术条件和优势?
答: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化大都市,我们上海落实好这项制度,有“三个有”。一是有区位的条件优势。二是有制度创新的保障。三是有市场需求的支撑。
第一,拥有国际交通枢纽,具备资源要素汇聚能力。大家都知道,这次的商务合作区选址紧邻着浦东国际机场和上海东站。浦东国际机场是我国国际航空的门户枢纽,年旅客吞吐量超过了7000万人次,其中国际旅客大约占了50%。2028年浦东国际机场的T3航站楼将投入使用,全场旅客保障量下一步将会达到1.3亿人次。而上海东站年设计的客流也将达到6000万人次,将于2027年建成通车,成为服务长三角区域的核心枢纽和国家沿海大通道的重要功能节点。因此,从浦东机场和上海东站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东方枢纽的角度来讲,将会带来各类要素汇聚交流的需求,也将能够更好支撑商务合作区集聚全球要素,来配置全球资源。
二是多重区域开放政策叠加,具备制度创新的条件。商务合作区所在的区域位于浦东新区,也是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的所在地,2019年我们在中央的支持下,成立了临港新片区。目前,浦东新区正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大批开放型经济的制度创新成果。商务合作区这次兼具了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和口岸限定区的功能,具备便利化管理制度集成创新的优势条件。再有,我们还会发挥好上海市人大在浦东新区立法授权,能够为我们制度型开放、改革创新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律支撑。商务合作区也将充分发挥政策集成和法治保障的优势条件,打造功能突出、高度便利的对外开放新载体。
三是开放型经济能级较高,具备国际商务活动的需求。上海目前共有7.5万家外资企业,还有5.8万家外贸主体,外资企业总部956家,外资研发中心561家,口岸贸易额超过了全球的3%,经过上海口岸进出的境外人士也是居全国的首位。长三角地区也是我国经济开放度最高、经济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外贸外资企业有着大量的商务洽谈、会议展览、国际培训等跨境交往需求。此外,大家都知道,每年上海都将举办进口博览会,目前的进口博览会在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这四个方面的平台作用也在日益凸显,上海还打造了60个“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平台。我们感到,商务合作区的设立将更好地满足这些国际交往需求,打造链接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平台载体。
信息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http://www.scio.gov.cn/live/2024/33404/tw/
专家视野
新公司法时代,外资公司最需关注和应对的几大问题
何侃,陈乐意,高芳姣,刘子靖,杨艳华【君合律师事务所】
【接上期】
问题2、处于过渡期内(至2024年12月31日)的外资公司如何应对将要生效的新公司法?
根据《外商投资法》,在该法施行前依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公司法等法规要求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如相关企业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会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实践中,部分外资公司在2023年12月29日之前,即新公司法出台前,已经按照现行公司法完成了相应调整;但尚有一部分外资公司(尤其是中外合资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在《外商投资法》设定的5年过渡期的前4年未能完成前述调整,仍然维持其依据三资企业法设置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
对于第一类外资公司而言,鉴于其已经按照《外商投资法》完成了相关调整工作,与其它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应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后完成其章程、合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调整与更新。对于这类外资公司而言,如果是以独资公司形式的存在,则根据新公司法进行的调整相对容易和可控;但对于合资公司形式存在的外资公司而言,根据新公司法进行的调整将不得不触发股东之间对合资合同/股东协议或章程的新一轮审视、谈判和修订,预计难度会相对较大。新公司法暂未对这一过渡期予以明确,具体过渡安排将依赖于国务院后续出台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相关调整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调整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2)调整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董事会可增设审计委员会;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设监事(会);(3)调整监事人数:设置监事但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设1名监事(不再存在设2名监事的情况);(4)设置职工董事:职工人数300人以上且未设3人以上含职工代表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相应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范围和表决比例。
而对于第二类外资公司而言,情况较为特殊,除受限于国务院后续出台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外,还面临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从依据三资企业法直接过渡到遵守新公司法的紧迫需求。特别的,对于以合资公司形式存在的外资公司而言,这项调整工作在过去四年内未能启动或取得实质性进展,可预见其难度甚大。相较于前一类外资公司,该类外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仍然遵从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规范差别更大,相关更新工作要更为全面和复杂。除上述调整要点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调整组织机构: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调整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2)重新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和议事规则:例如三资企业法中规定需要董事会一致批准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可调整为由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3)重新制定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流程和规则。
目前,留给第二类外资公司在《外商投资法》下的过渡期限已不到一年。在此过程中,该类外资公司不仅需要了解新公司法要求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调整,还需同步完成与公司总部的汇报以及与合资对方谈判的工作,同时存在内部汇报和协调的压力,可谓“时间紧、任务重”。为避免后续因时间紧张而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建议这一情况的外资公司(尤其是合资公司)尽早启动相关法律文件更新的流程,满足法律要求的更新工作。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