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证明书宣传手册 ( 2023.12.28 )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
我国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下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此后,中国同《公约》缔约国之间公文书跨境流转不再经过传统的“外交部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而是在《公约》框架下启用基于“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一步式证明新模式,这将大幅节省中外公民和企业的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
一、《公约》简介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公约》草案,1965年《公约》正式生效。近年来,《公约》新成员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0月31日,有125个缔约国,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入约前,公文书送往国外使用,通常需办理出具国外交部门和目的地国使领馆两次领事认证(俗称“双认证”),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附加证明书是适用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用以替代传统领事认证书的一种有固定格式的证书。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缔约国之间自由流转。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同领事认证书一样,附加证明书仅证明所证公文书的来源,确认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并不证明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受外交部委托,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机构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公约》对附加证明书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具体包括文书相关信息: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印鉴名称;以及证明信息: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签名。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中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样式如下:
用文单位和文书当事人可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国领事”APP等,识别附加证明书上的二维码,即时核验中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信息。对外国附加证明书,中国用文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公约》规定,向签发国主管机关申请核查,中国外交部提供必要协助。
有关领事认证和附加证明书情况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公约》和领事认证专题板块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
三、加入《公约》利企便民
《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除个别提出异议的国家外,中国同其他缔约国之间不再需要办理使领馆领事认证,只需办理一次附加证明书即可。这将带来三大红利:
一是大幅减少文书跨国流转所耗时间。加入《公约》后,办妥一份缔约国用文单位所需的公文书,时间可从先前的约20个工作日减少到几个工作日,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90%。
二是大大节省办证经济成本。入约将为中外人员和企业省去使领馆领事认证费和相关中介服务费。据估算,入约后每年可为中外人员和企业直接节省至少3亿多元人民币的办证费用。
三是有助于改善中国营商环境。加入《公约》后,有意向中方投资、出口的《公约》缔约国企业无需为商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中方超过70%的出口贸易涉及的商事文书也将因此受益。
四、附加证明书常见问答15条
1、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2、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查询。
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
3、什么样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四)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4、涉外公证书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一般情况下,我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用文机构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应按有关要求办理。
5、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附加证明书?
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应向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申请办理。
6、哪些文书需在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
外交部可为全国各地出具的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但一般情况下,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的、在地方外办签发附加证明书范围之外的文书,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办理。
7、哪些文书可在本市办理附加证明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受外交部委托,可为本市涉外公证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贸促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非本市各出证机构出具的各类涉外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申请人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专栏,查询相应办证信息。
8、如何核验附加证明书真伪?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如需核验我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文书核查”栏目下“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其他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9、当事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注意什么?
涉外公证书由涉外公证机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译文等方面均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的国家(地区)、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有针对性地出证。
10、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11、如何知道要办理附加证明书还是领事认证书?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外交部另作规定的情况除外。送《公约》非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书。
12、是否可以申办一式多份文书的附加证明书?
可以。当事人可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相应份数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均为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
13、办理附加证明书用的文书为何应附相关译文?
因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外用文机构确认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译文。
14、已经带到《公约》缔约国的文书,是否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我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15、内地文书送香港、澳门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送往澳门使用的涉外文书不适用《公约》,维持原方式不变。
五、附加证明书受理服务信息
1、附加证明书受理服务部门: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 签证认证部(领事认证服务部)
服务地址:华山路228号一楼104室(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商务楼)
受理服务时间:每周一至五 下午13: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加证明书受理实行预约制,针对每位申请人的具体受理服务时间,以申请人在“上海外事服务中心订阅号”微信公众号中所预约的日期和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62470833(接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相关文书范围:
(1)受理上海市各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民事、商业涉外公证文书。
(2)受理上海海关出具的相关涉外商业文书。
(3)受理上海市相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出具的涉外商业文书。
3、附加证明书办理周期、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民币):
注:(1)以上为每份公证书的收费标准。若公证书系由多个公证事项合订而成,则按公证事项的数量收取多份附加证明书费用。
(2)中国企业海外招投标等重大项目及其他紧急或人道主义援助等情况,可提供应急“绿色通道”服务。
(3)办证时应支付全部费用。
4、办理附加证明书注意事项
(1)不接受任何快递公司送办(领取)附加证明书。
(2)涉外公证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需由出证公证机构封袋,内附“申办公函”,盖封口章,申办当事人不可自行启封。
(3)申办人如选择现场取件,应按“附加证明书取件单”上约定的预取日期和时间,凭“附加证明书取件单”前往原申办地点领取附加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