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 2012.09.25 )
一、 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 临时因公出国(境)
1.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报批材料
(1) 通过因公出国(境)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报批表”,填写完毕后,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出纸质报批表。纸质报批表(包括名单附表)需由出访团组团长签名,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部分申报单位的团组还需提供归口单位领导签名和盖章。
(2) 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出访,申报单位需撰写专题申请,详细描述出访背景、出访目的、邀请方背景、与邀请方关系、出访团组人员分工,以及详细行程安排。
(3) 团组成员中有跨单位情况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同意函,并加盖局一级单位章。
(4)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访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经费证明表。
(5) 出访任务需填写详尽、明确。
(6) 出访任务需中央主管部门或本市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同意的,须附上审核意见书或批复意见。
2. 邀请函
(1) 邀请函原则上需从出访国发出,附准确中文译文。
(2)邀请函需有邀请人亲笔签名。
(3) 在任务审批阶段可提供邀请信复印件或者传真件,但取批件时必须出示原件。
(二) 双跨团组
1. 本市单位组团:
(1) 本市组团单位与中央或者外省市拟参团单位联系接洽后向市外办申报出国(境)任务,同时需注明非本市单位的上级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名称。所需材料与非双跨团组所需材料一致。
(2) 市外办向外省市或中央具有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取得同意函后,按照正常审批流程审批,并向本市组团单位出具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2. 参加中央单位或外省市组团:
(1) 组团单位需事先向市外办发征求意见函,由市外办商相关单位同意后答复组团单位。
(2) 市外办发出同意函后,本市参团单位按照正常报批程序进行出国(境)任务报批。所附材料需包含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原件)。
(3) 参加培训性质的双跨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意见函。
(三) 常驻国(境)外任务
1. 常驻港澳任务
(1) 首次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派驻人员基本情况、派驻企业的名称、申请常驻的理由和工作期限、常驻编制使用情况等
(2) 延长停留,除一般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i. 延期说明
ii. 个人对上次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小结
iii. 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iv. 上次派驻的任务批件
2. 常驻国外任务
(1) 首次申请
i.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派驻人员基本情况、派驻企业的名称、申请常驻的理由和工作期限、常驻编制使用情况等
ii. 商务部批准设立该驻外企业的批件
(2)延长停留,除一般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i. 延期说明
ii. 上次派驻的任务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