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 ( 2024.05.15 )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有常驻和临时两种。常驻外交代表系指派驻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并负责同该国或该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代表;临时外交代表指临时出国担负有某种特定任务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将外交人员定义为驻外国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团等机构中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馆长是上述机构的行政首长。我国的外交衔级有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与豁免条例》,使馆馆长和具有外交衔级的外交人员统称为“外交代表”,这是广义上的外交代表。
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和分类
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
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
(一)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
(二)特命全权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我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目前各国驻外使团多设有公使这一职衔,但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大使馆内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此外,列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1954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二、特使(临时外交代表)
特使,为临时执行某项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又称临时外交代表。我国的特使是指由国家主席或者政府派出、赴他国履行特定礼仪性或者政治性任务的正式代表,可分为国家主席特别代表、国家主席特使、中国政府代表。我驻外机构馆长也可担任国家主席特别代表、国家主席特使、中国政府代表。
国际上,特使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称为总统(国王)特使或政府代表。
特使按其所担负的使命可分为礼仪性的和政治性两类。礼仪性是指出席外国国家元首就职(加冕)典礼、国庆(独立)日、重要合作项目开(竣)工仪式,吊唁外国领导人或者前政要,参加葬礼等活动。政治性是指就专门问题赴有关国家、国际和地区组织履行访问、谈判、交涉、磋商、斡旋、转达口信或者信函等任务,以及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区域、专门组织邀请出席双、多边会议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特使的身份可由特使证书、正式照会或其他官方文电来确认。
特使在其使命完成归国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终止。
有的国家还设无任所大使,亦称巡回大使。无任所大使不是常驻某国的使节,而是专门处理某项事务的使节。
三、大使的任命和到任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权大使(高专等使节)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复照提名同意后,使节方可上任。
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抵达该国首都时,一般由礼宾司负责人或其他外交部官员迎接。
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向外交部或礼宾司负责人递交国书副本,之后向接受国国家元首呈递国书。
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新任大使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我国,外国新任大使递交国书副本后即可参加礼仪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
新任大使到任后要向驻在国政府官员进行礼节性拜会。对当地的外交团则应以正式照会发出就任通知书。对外交团礼节性拜会一般先从拜会外交团团长开始。
新任大使可举行到任招待会,邀请驻在国有关官员和各国使节。有些驻在国官方亦为新任使节举行招待会或宴会,邀请新任使节夫妇和外交官出席。
四、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和离任活动
外交代表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终止:任期届满,被本国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节逝世;被驻在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发生战争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关系破裂中断;建交国一方发生政变以及使节被解除职务或使节自愿离职等。
正常情况下的离任,使节通常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驻在地的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及驻当地有来往的各国外交使节。在照会里应告以临时代办的姓名;向驻在国元首、政府首脑、有关官员以及平日有交往的使节提出辞行拜会;举行离任招待会等。
驻在国政府按其习惯做法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包括领导人会见、组织饯行宴会以及授勋等。
有的外交团团长会出面举行招待会为即将离任的大使饯行。
使节离任回国时,驻在国外交部一般派代表赴机场(车站)送行。各国使节酌情为其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