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办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规范市外办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推进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下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通过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及其他工作信息传播途径,对本单位相关事项进行信息发布的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外办下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机制)

各下属单位需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制定相关管理规范。

第五条(遵循原则)

各下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真实、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公开渠道)

各下属单位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

(一)本单位网站;

(二)本单位政务新媒体;

(三)通过办事窗口、重要业务场所等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

(四)市外办官网;

(五)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内容审查)

各下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中必须注重内容审查环节,对重要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内容审查相关规定,并保存流程记录以备查。

第八条(监督管理)

各下属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外办秘书处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责任追究)

对各下属单位未有效履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需及时上报市外办。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