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为对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参照国内外有关实践做法,现就赴外国管辖海域科考申请、执行及通报等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方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切实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本着加强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遵守国际规则、有利对外关系的原则,对有关科研活动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国际合作氛围,促进我国科研活动长远有序发展。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国政府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船舶或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外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调查研究活动。
为本通知目的,外国管辖海域是指与我国不存在主权和管辖权争议的外国依据国际法主张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200海里外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二、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应通过外交部办理事先申请、提交报告和数据等事项。与沿海国合作在该国管辖海域开展科学研究的,可由科研合作单位协商办理向该国提出涉外科学研究申请、提交报告和数据等事宜。赴外国领海开展科学研究活动,该国另有规定的,应依该国规定办理。
三、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海洋科研活动申请材料、监督项目实施、牵头组织项目报告撰写等事宜。
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外交政策、本通知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负责海上联络、海上应急预案制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出入境手续办理等事项,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外交部就有关问题保持沟通与协调。
如海洋科学研究的航次涉及多个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等,该航次的申请、管理、提交报告等事项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四、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赴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研计划预定开始日期至少7个月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归口)。
在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对海洋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负责报送申请材料、监督项目实施、提交报告等事项。
在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均不明确的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管理职责负责上述事项。
五、在申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下,外交部在审核后协助向外方提供。申请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交部可商请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充、修改。如申请航次的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等此前存在严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形,或由于其他因素,外交部可斟酌决定不向外方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考虑或情形通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六、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研计划的性质和目标;
(二)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调查船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等的说明;
(三)进行科研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调查船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的预定日期,或装备的部署和拆除的预定日期等;
(五)主持机构的名称、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
(六)认为沿海国应能参加或有代表参与计划的程度;
(七)沿海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应说明科学研究活动产生海洋环境污染和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可能性,以及为预防、减少海洋环境损害而采取的措施。此外,申报单位在描述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地理区域时,应提供具体作业坐标点和海图,详细说明科研活动涉及外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情况,其中海图应通过相关业务支撑单位的技术审核。申报单位和支撑单位合作事宜由双方自行商定。
七、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如涉及沿海国领海的,应经该国明示同意后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涉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其他管辖海域的,应经该国同意,如未获沿海国答复,开展活动前应通过外交部进行确认。
八、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在行前应做好科研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对航次首席科学家、船长等重要岗位人员做好政策、法律和涉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在开展科考过程中,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遵守沿海国法律法规,依照沿海国同意的研究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在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外国管辖海域开展科研活动。
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研究计划发生重大改变的,或科考船及其设备因海况原因需临时避险等进入他国管辖海域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提前或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外交部并说明原因。
九、在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避免引发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责任。
十、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开始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补给港口和避险路线。活动期间,航次负责人应确保海上联系畅通。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外交部等,并启动应急预案。
十一、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海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沿海国要求,组织、督促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在沿海国规定时限内,通过外交部或沿海国规定的渠道向沿海国提交航次初步报告和科考数据等,并于研究完成后提供最终成果和结论,还应履行根据国际法和沿海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洋科研任务承担单位或个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封存、登记、保护和管理样品资料。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9年12月9日